我的法務閱讀計畫:日文契約書讀書心得(二)
為什麼買下中小企業時,買方總是執著於「100% 股權收購」?
我的法務閱讀計畫:日文契約書讀書心得(二)
為什麼買下中小企業時,買方總是執著於「100% 股權收購」?
今晚深夜,讀著日本柴田堅太郎律師的著作《中小企業買収の法務》,腦中不斷對齊台灣的商務實務與公司法規。
在進行跨國或本土的中小企業併購(M&A)時,很多人常問一個問題:「既然大買方已經拿到了過半、甚至 2/3 的絕對支配權股權,為什麼實務上,買方律師和法務團隊往往還是近乎執著地追求『100% 股份收購』?留下一兩個少數股東,真的有差嗎?」
假設欲取得支配權的對象公司,存在複數的少數股東時,可考量的因素如下:
(一)買方視角:為什麼非要「100% 股份」不可?
要理解取得 100% 股份的必要性,最殘酷的現實是:少數股東在法律上合法的「防禦權」,在買方進場後,都可能變成阻礙組織重組或商業變革的「絆腳石」。 我們回頭確認我國《公司法》關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加權規定,只要少數股東持股達到以下門檻,就能依法牽制董事會:
- 公司法第172–1條第1項(少數股東提案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 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因此,在併購交易中,買方除了評估標的公司的財務、營運及法律風險外,亦須檢視股權結構是否過於分散,以及少數股東是否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影響。
(二)歷史共業:中小企業「股份分散」的四大核心原因
既然 100% 收購這麼重要,為什麼在併購前期進行盡職調查(DD)時,卻總是發現目標公司的股東名簿像滿天星一樣分散?柴田堅太郎在書中梳理了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幾種歷史軌跡,這與台灣代工、製造業家族企業的現況幾乎完全一致:
- 家族歷史的縲紲(家族成員持股)
早期創業時,由親戚、堂兄弟、配偶共同出資幫忙,當時講「情面」,每個人分個幾張,演變成幾十年後尾大不掉的股權結構。
- 迭代繼承的「自然稀釋」
隨著創辦人交棒到第二代、第三代,原本集中的股權因為繼承的關係被不斷平分,導致出現無數個完全不參與經營、只在乎每年能拿多少分紅的遠親小股東。
- 政策與特留分的「被動分散」
因法規繼承、特留分等法律強制規定,或是早期為了激勵資深員工(如老工廠職員等)而轉讓股份,使股權流入了家族以外的成員手中。
- 商業結盟的「相互持股」
為了強化與供應鏈上下游、合作對象間之信任關係而進行的相互持股。當併購發生時,這些外部合作對象是否願意配合退出,往往取決於複雜的商業利益交涉。

【我的實務筆記】
一個具備戰略思維的法務,在 DD 階段看到股東名簿上表面上的「股份分散」,仍需要考量公司法是否有相關聯的規定以及可能會產生可能的影響(1%、3% 的股東是誰?背後有沒有特留分爭議?)。在併購合約簽署前,就要為買方設計好「如何透過股份轉換(企業併購法第29條)、全面收購、或現金逐出合併(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司法院釋字第770號)來保有 100% 股權」的防火牆。
中小企業的買收,表面上是資金與資產的轉移,底層核心,也許是一場關於過去歷史的釐清與拆解。
※個人的讀書筆記與實務觀察,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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