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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中國大陸加密貨幣監管全解析:法規演變、業務禁令與財產權界線

自從中國大陸在 2021 年全面禁止加密貨幣交易與挖礦後,許多人將中國視為對加密貨幣最不友善的國家之一。然而,這場監管行動並非一夕之間的政策劇變,而是歷經十多年的法律演進與政策調整:從最初將比特幣視為虛擬商品並開放互聯網產業的參與;到後來明確禁止…

Zack's Reading Note · 2025-03-31 09:54 · 0 claps · 8.1 min read
#加密貨幣 #法遵 #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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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中國大陸加密貨幣監管全解析:法規演變、業務禁令與財產權界線

自從中國大陸在 2021 年全面禁止加密貨幣交易與挖礦後,許多人將中國視為對加密貨幣最不友善的國家之一。然而,這場監管行動並非一夕之間的政策劇變,而是歷經十多年的法律演進與政策調整:從最初將比特幣視為虛擬商品並開放互聯網產業的參與;到後來明確禁止 ICO、清退平台,再到全面禁止交易與境外業務滲透,每一階段都反映出中國政府對金融秩序與資本管控的高度警覺。

在這個過程中,加密貨幣產業的運作空間被大幅壓縮,從交易所、錢包、支付服務,到資訊中介與宣傳廣告等,幾乎無一倖免。但與此同時,中國法院卻仍多次在判決中肯定虛擬貨幣作為個人財產的合法性,形成當前中國大陸法治情境中的矛盾縮影。

本篇文章將帶你系統性梳理中國對加密貨幣的監管邏輯與發展路徑,分為三個部分:首先,解析近十年中國加密貨幣法規的政策變化;其次,釐清加密業務在中國面臨的限制與禁令;最後,討論在現行司法實踐下,加密貨幣作為個人財產究竟享有哪些法律地位與風險邊界。

1️. 中國加密貨幣監管政策十年變化:從虛擬商品到非法集資

中國大陸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歷程可追溯至 2013 年。當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首次明確表示比特幣並非由貨幣當局發行,因此不具備法定貨幣地位,僅能作為「虛擬商品」存在。該通知禁止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提供任何與比特幣有關的服務,包括開立帳戶、支付結算、匯兌、託管與投資等,但並未禁止個人之間的持有與轉讓行為,同時也明文說明了提供比特幣登記與交易服務的網站應在電信管理機構進行備案,為當時的加密市場保留了一定的空間。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三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由於2013年的《通知》將比特幣定義成虛擬商品,同時允許登記與交易比特幣的網站在電信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此時的加密貨幣之間的互換可能比較傾向於中國大陸《民法》第647條的易貨交易(以物易物)而被法律保護。

《民法》第647條: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然而,隨著 ICO(首次代幣發行)熱潮席捲中國大陸,2017 年,中國大陸政府進一步升級監管手段,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該公告將 ICO 活動定性為「未經批准的非法融資」,全面禁止任何個人或機構在中國大陸境內發行代幣募資。同時,對於提供代幣與人民幣或其他虛擬幣兌換的平台,也同步要求關閉與整頓。短短數月內,超過 80 家交易平台與 ICO 項目被清退,支付寶與多家支付機構關閉數千個加密貨幣相關帳戶。

到了 2021 年,中國監管機構將禁令推向頂峰。人民銀行聯合十部委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涵蓋範圍不僅包括法幣與虛擬幣兌換、代幣交易、衍生品買賣,更首次點名境外交易所不得向中國居民提供服務,並強調相關企業、平台、甚至個人協助推廣或技術支援者亦須承擔法律責任。

從 2013 到 2021,短短不到十年,中國對加密貨幣的政策走向從「虛擬商品」到「非法金融活動」,不僅凸顯監管強度升級,也反映出政策背後對於資本流動、金融穩定與技術治理的戰略考量。這樣的背景也為下一階段的分析奠定了重要基礎:在這種高度壓抑的法規框架下,加密貨幣業務該如何自處?

2. 禁止的邊界:中國對加密貨幣業務的全面封鎖與灰色地帶

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中國監管部門對其業務活動的態度逐漸趨於強硬。早期政策雖然將比特幣視為虛擬商品,並允許提供相關登記與交易服務的網站依據《電信條例》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進行電信備案,但這樣的容忍很快就隨著市場熱度升高而轉向全面收緊。

2.1 解讀2017年《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自 2017 年中國大陸公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全面禁止 ICO 起,所有涉及加密貨幣與資金互動的業務逐步被納入非法金融活動的範疇。這不僅包括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也涵蓋虛擬幣之間的交易、衍生品買賣與代幣融資等行為。此外,大陸當局也將加密貨幣的管理從2013年《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主要管理的比特幣,進一步擴展至所有的加密貨幣。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第一點: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 ,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

在2017年的《公告》依據銀行法規與證券法規作為法源,將ICO明訂為非法集資行為,雖然並未觸及到對於加密貨幣作為虛擬資產的定義,但卻明令禁止了法幣與加密貨幣、加密貨幣與加密貨幣之間的兌換服務,因此加密貨幣雖然仍被視為一種虛擬資產,但無法適用於中國大陸民法第647條的易貨交易概念。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第三點: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的《公告》中不僅將資訊中介也列入了禁止事項,顯示中國大陸監管當局不僅關注資金流動本身,更試圖從資訊傳遞與市場撮合的源頭加以控管,全面遏止加密貨幣交易活動的發生與擴散。另一方面,也明令禁止了ICO平台從事加密貨幣之間的互換業務,至此《民法》第647項易物交易的保障條款在機構業務的適用性被進一步的限縮。

2.2 解讀2021年《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到了 2021 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國大陸當局進一步拓寬了虛擬貨幣的定義,從2013年《通知》的比特幣、2017年《公告》的加密貨幣,《進一步通知》中將以1:1匯率錨定美元價格的穩定幣的泰達幣(USDT)列入在禁止行列。

除了拓寬加密貨幣的定義之外,監管當局也更進一步延伸至與交易無直接關係的資訊與技術支援服務。根據《進一步通知》,任何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網站建設、廣告推廣、支付結算或技術支持的主體,無論是否為金融機構,只要明知或應知其行為性質,即可被視為違法,並依法追責。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二點: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服務...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進一步通知》第二點將資訊中介服務從ICO擴大至加密貨幣的交易業務,包含法幣與加密貨幣、加密貨幣之間的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的加密貨幣買賣等等,顯示了政策面的進一步縮緊。此外,境外平台也未能倖免。雖然許多主流交易所如 Binance、OKX 並未在中國註冊設立營運實體,但只要其透過網路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介面、客服或推廣活動,便被納入違法範疇。這使得許多原本服務中國市場的交易平台紛紛轉向海外,並透過去中心化架構或開源前端試圖規避風險。然而,在實名制、支付監控、App 下架與網域封鎖等多重手段的壓力下,這類灰色地帶的操作空間越來越小。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二點: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在這樣的法規環境下,加密貨幣相關業務不僅難以合法運行,就連周邊產業如錢包開發、礦業運營、內容媒體、社群運營等,也面臨政策不確定性所帶來的潛在風險。中國的監管模式從一開始針對金融機構的限制,逐步擴展為對整個產業生態鏈的全面封鎖,形塑出一個幾近零容忍的監管體系。

3. 加密貨幣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個人財產權探索

儘管中國的監管政策對加密貨幣業務活動採取極度嚴格的態度,但司法實踐對加密貨幣本身的性質,則展現出較為穩定且一致的判斷邏輯。多數法院在不同年份、不同地區的判決中,均認定加密貨幣屬於具有經濟價值的「虛擬財產」,可依《民法典》予以財產權保護。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京01民終9579號案中明確指出,比特幣作為一種特定虛擬商品,任何人可依法持有。在(2019)滬01民終13689號案中,法院則進一步分析比特幣挖礦行為所投入的勞動與資源成本,認為其所產出的比特幣凝結了具體價值,因此應享有民事財產地位。更關鍵的是,即便在 2021 年監管政策全面升級之後,法院依然維持了這項立場。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22)京01民終5972號案中裁定,雖然虛擬貨幣相關交易行為屬違法民事行為,但這並不否定加密貨幣本身作為財產的可受保護性。

然而,當加密貨幣進入交易、投資或資產管理等商業活動場景時,司法態度則明顯轉為保守。許多法院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相關合約無效。部分案例甚至在起訴階段即遭駁回,理由是加密貨幣交易不屬於法律保護範圍。這種法律邊界的劃分使得加密貨幣在中國處於一種特殊狀態 — — 其作為個人財產可以存在,卻無法參與任何受到法律保障的流通行為。

法院在這些裁決中,嘗試在「保護個人財產權」與「維護金融秩序」之間尋找平衡。最終所形成的司法框架是:個人持有加密貨幣並不違法,但若試圖藉此參與商業活動,相關行為極可能被判定無效,甚至構成違法。對加密貨幣持有者而言,這代表雖然帳面資產可以存在,但其法律流動性與可主張性大幅受限,成為「可以擁有,卻難以主張的財產」。

本系列文章內容僅為作者基於現行公開資料與司法實踐所做之個人觀點整理與分析,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投資建議。文章所涉法規條文與案例評析可能隨政策變化而有所調整,亦可能因理解角度不同產生歧異。若您有具體法律問題或商業決策需求,請務必諮詢具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專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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